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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打假人最新规定2022年(职业打假人法律法规政策最新)

 人阅读 | 作者奔跑的小羊 | 时间:2022-11-14 20:15

#315全民行动#“知假买假”的职业打假人,究竟能不能得到法律支持?

一、“知假买假”的职业打假人,从法学理论上能获得支持吗?

2022年1月5日,微信公众号“中国市场监管报”发表题为“打假获利十几万,18岁职业打假人涉嫌敲诈勒索被立案”的文章。文章介绍了在2021年12月27日,受理过陈某某800多场诉讼案件的广东省徐闻县人民法院,认为陈某某行为已经涉嫌敲诈勒索犯罪,将其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徐闻县公安局已已决定对其立案侦查。

从全国法院来看,在审理“职业打假人”提起的诉讼时,有的法院支持,有的法院不支持。但是类似徐闻县法院将原告“职业打假人”移送至公安机关进行刑事立案的,在全国尚不多见。很多人可能还想问一个问题:“知假打假”的职业打假人,究竟能不能得到法律支持?

对这个疑问,很多人包括律师会说:《食品安全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认定的消费者,是购买商品以后用于生产、生活需要的社会群体。如果购买产品的真正目的是牟利,那就不具备法定消费者身份,那就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最高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规定》。因此得出法理上的结论:“知假买假”的职业打假人不能得到法律支持。

二、但是从目前人民法院的司法实践和有关行政机关的执法实践等来看,还没有否定“知假买假”的职业打假行为。

作为在2017年就代理过类似案件、并且帮助经营者胜诉的律师,我承认上面的法理观点非常正确,但是从司法实践等来看,大部分的司法裁判结果却并非这样。这就是理论和实践的差异。

为何?首先是2013年的《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和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5990号建议的答复意见(法办函[2017]181号)仍然有效,它们是目前法院处理类似案件的主要依据和参考。2013年的《规定》规定了:“因为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时,明确了法院不能以“知假买假”否定购买者主张权利。”。在2017年最高院办公厅作出的《答复意见》里,也表明了当时最高院的态度,即“我们认为目前可以考虑在除购买食品、药品之外的情形,逐步限制职业打假人的牟利性打假行为。2013年的《规定》作为司法解释对法院的审判活动有很大限制,2017年的《答复意见》虽然表示会逐步限制职业打假,但是它本身不能作为审判依据,而且即使是购买食品、药品之外的领域,直至5年后的今天还是没有出台限制职业打假人的司法解释或者指导案例!这就使得人民法院尚不能否认职业打假者具有消费者身份,也不能否定“知假买假的职业打假行为”,最终不得不从法律上支持职业打假人。

三、为什么还没有出台相关司法解释或指导性案例,去限制“知假买假”的职业打假行为?

既然 “知假买假”的职业打假行为在法理上站不脚,社会各界对职业打假人也很反感,为什么法院目前还没有否定职业打假的行为呢?除了2017年最高院办公厅181号《答复意见》里“认可职业打假人对于打击经营者的违法侵权行为产生了一定积极作用”以外,我个人认为原因还有二点:首先,整体利益和局部利益冲突时,首先要顾及的是整体利益,目前还不适宜完全否定职业打假行为,需要一个过程。对人民法院而言,它需要维护的全体消费者的权益,要保障的是更大范围的经营、消费秩序。相对于数量庞大的消费者,“知假打假的职业打假人”毕竟只占一小部分; “职业打假行为”也只是众多消费行为的一小部分。其次,法院作判决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法院缺少相关的裁判依据和法律文件。具体来说,是缺少“认定职业打假人不是消费者,不能获得消费者应当获得的赔偿”司法解释或者指导性案例。我认为,这也是法院和审判法官难言的苦衷!

四、在职业打假人负面影响日益凸显的情况下,期待尽快出台限制职业打假人的司法解释和指导性案例,逐步限制“知假买假”的职业打假行为,尽快让职业打假人真正得不到法律的支持。

如今“知假打假的职业打假人”问题已经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今天距离2014年《规定》实施已经过去了8年,距离2017年的《答复意见》作出也已过去5年。就目前社会反响如此强烈来看,预计在不久的将来,最高人民法院等有关部门就能出台司法解释或者指导性案例:首先确定“职业打假人”的认定标准、构成要件;其次以司法解释等形式:明确“知假打假”的职业打假人不是消费者,同时明确“知假买假”的行为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规定。

只有这样,人民法院才敢放心、大胆的判;有关行政机关才敢理直气壮的执法!职业打假人的牟利性打假行为才能逐步被限制,这个群体才能越来越小并最终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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