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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广州市发改委和广州市交通运输局发布了《关于延长巡游出租车运价政策文件有效期的通知》,将《广州市发展改革委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关于优化调整巡游出租车运价的通知》(穗发改规字〔2018〕7号)延长有效期1年,并对不涉及实体内容的个别文字表述、管理部门名称作必要调整。
根据通知,广州市巡游车运价实行同城同价,具体标准为:
起步价:首3公里12元;
续租价:超过3公里部分,每公里2.6元;
候时费:巡游车营运时速低于10公里,每小时44元;
返空费实行阶梯附加,15至25公里按照续租价加收20%,25公里以上按续租价加收50%;
增设夜间服务费(23:00-次日5:00),按续租价加收30%。
《延期通知》明确,要进一步完善广州市巡游车运价与燃料价格联动机制。按照2017年车用LPG零售价格和巡游车行业营运相关数据测算,运价与燃料价格联动机制调整为:车用LPG零售价格每变动0.69元/升时,巡游车起步价相应同向变动1元;基准气价区间为3.51元/升至4.20元/升(基准气价区间中点为3.85元/升),基准气价区间对应的巡游车起步价为12元/3公里。
《延期通知》自2023年5月15日起执行,有效期1年。已调整计价器并更换明码标价签的巡游车按该运价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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