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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稿)
第一条
为加强对市民文明交通行为的社会监督,调动群众参与交通安全管理的积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交通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民参与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是指市民向新余市公安交警部门提供有关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线索。
新余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在科技科建立“有奖举报网络平台”,与“新余交警”微信公众号、互联网行车记录仪等网络平台相对接,为市民参与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提供平台,接受市民提供的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线索,再根据线索开展调查核实。
第三条
对市民提供3日以内发生在本市范围内的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线索(目前暂时只接受涉及汽车的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线索),经核查属实的下列线索,每起由支队奖励人民币20元:
(一)机动车驾驶人、乘车人向道路上抛洒物品的;
(二)机动车驾驶人在中心城区范围内主次干道逆向行驶的;
(三)机动车驾驶人违反禁令标志、禁止标线指示的;
(四)机动车驾驶人在遇有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交通阻塞时,不依次等候、交替通行的;
(五)机动车遇有前方车辆停车排队等候或者行驶缓慢时,不停车等候或者依次行驶,进入非机动车道、人行道行驶的;
(六)机动车驾驶人占用公共汽车站台或者在城区道路网格红线、网格黄线、斑马线内违法停车的(公交站台、网格红线、网格黄线、斑马线以及违反禁止停车标志的违停拍摄时间为每日7时00分至19时30分)。
(七)机动车驾驶人在中心城区范围内主次干道逆向停车的;
(八)在未安装电子监控的红绿灯路口(分宜县除外)闯红灯的;
(九)货运车辆行驶时遗洒、飘散运载物的;
(十)对涉及班线客运车辆(含农村班线)、非法营运大客车、包车客运车辆、校车等重点车辆的下列严重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实行有奖举报:
1、超员;
2、驾驶员以手持方式使用电话、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
3、违规加装座椅扶手;
4、车窗膜颜色过深或者违规遮挡车窗的;
5、班线经营者不按规定线路行驶;
6、班线经营者违规站外上客、沿途揽客、强行拉客、甩客、倒客;
7、包车不按包车标志牌载明事项运行、线路两端均不在车籍所在地、招揽包车合同以外的旅客乘车;
8、非法营运大客车;
第四条
对多人提供的同一违法行为线索,只奖励第一提供人,不重复奖励;对两个或两个以上提供人联名提供同一违法行为线索的,视为一次提供,奖金由第一署名人领取。
第五条
同一提供线索者每月奖励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000元。
第六条
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具有新余户籍的市民方可作为线索提供人。
第七条
提供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线索者,应当表明真实身份,出具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联系电话等个人身份信息。民警及其他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保护提供人的合法权益,严格执行保密制度。未经提供人同意,不得公开提供人的姓名、身份、住址等个人相关资料;对提供人进行宣传报道的,须征得提供人的同意。因民警或其他工作人员违反操作规定造成提供人信息泄露的,应当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纪律、法律责任。
第八条
市民提供的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证据应当真实、合法。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图像取证设备应清晰反映机动车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过程,能够清晰辨别机动车车型、车身颜色、号牌号码等基本特征;
(二)对于机动车行驶过程中发生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图像取证设备应记录机动车发生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完整过程,采集不少于2幅不同时间或者不同位置的机动车全景特征图片(2幅图片之间的时间间隔应大于机动车位移1米所需的时间);
(三)对于机动车静止过程中发生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图像取证设备应按照机动车停放的前或后角度拍摄具有显著地理特征的2幅机动车全景特征图片,证明机动车发生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事实;
(四)图像取证设备同时叠加有交通违法的日期、时间、地点、方向等基本信息。
(五)违反禁止停车标志违停线索的2幅图片之间的时间间隔应大于3分钟。
(六)举报机动车闯红灯线索应提供3张图片,分别反映机动车在违法前、违法中、违法后的状态,所有图片上必须保证机动车车牌号、路口红绿灯、路面标线等三要素清晰可辨别。
第九条
科技科负责“有奖举报网络平台”的日常维护,保持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线索处置渠道畅通,方便市民查询线索处理进展情况及结果方式等相关事宜;对提供的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线索核查后,应当依法处理,并应将核查结果及时告知提供人。
第十条
对市民提供的严重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线索应当建立档案,实行一案一档的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符合本办法奖励规定的,根据线索提供人意愿,可通过银行转账、微信转账、现金汇款等方式,将奖金给予线索提供人,也可以直接通知线索提供人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受奖励的提供人应当自接到领奖通知之日起30日内,携带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逾期未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二条
提供严重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线索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采纳、不予奖励:
(一)匿名提供的;
(二)提供人出具虚假身份信息或冒名顶替的;
(三)提供的线索事实不清或者对象不明的;
(四)提供的违法行为线索已被查处的;
(五)提供人属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且提供的违法行为线索发生在其工作辖区内的;
(六)以违法方式方法取得的线索;
(七)具有其他不应给予奖励情形的。
第十三条
严禁线索提供人利用掌握的证据材料向驾驶人索要"保密费",严禁诬告和提供伪证材料,违者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对借提供线索之名进行报复、骗奖、敲诈的,或影响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公正执法的,将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严禁线索提供人采用危险方法收集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证据;线索提供人在收集固定证据过程中,不注意交通安全,造成不必要的人身伤害或其它损失的,由本人自行承担责任。线索提供人违法收集证据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中“中心城区”是指《新余市城市道路交通管理规定》(余府发【2011】05号)中规定的城市范围。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8年11月2日起施行。
共同参与
群防群治
营造安全畅通的道路交通环境
为美丽新余
争创全国文明城市
加油助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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