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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签劳动合同谁吃亏(不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人阅读 | 作者奔跑的小羊 | 时间:2023-08-27 00:11

单位与劳动者确立劳动关系,一般是以签订劳动合同为证,但若是双方有一方不想签订合同,劳动关系是不是就不存在了呢?答案当然不是,签不签订劳动合同,都是可以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那么,不签订劳动合同,谁更吃亏呢?针对这个话题,笔者详细地给大家分析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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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劳动者而言,他们认为签订了劳动合同,可能会被公司设置出来的条条款款束缚,若是不签订劳动合同,平常公司的条条款款奈何不了他们,要是想离职了,谁也挡不住,想什么时候走什么时候走,并且也不用考虑强行离职会被公司罚款扣工资之类的。

对于企业而言,他们则认为不签劳动合同对自己更有益,若是哪天看某个员工不顺眼,或者觉得某个员工不适合公司的某个岗位,可以随时叫他走人,社保也不用缴纳,可谓两全其美。

但真的如双方所想的那样,不签订劳动合同双方就不存在劳动关系吗?

答案当然不是的,不签订劳动合同依然可以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因为没有书面形式的劳动合同所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也是受法律保护的。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所以说,不签订劳动合同并不意味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就不存在劳动关系,只要劳动者有证据证明自己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就可以。另外,即使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也应该为劳动者缴纳社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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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说,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不管是劳动者自己不愿意签订,还是用人单位不愿意签订,若是员工工作满一个月,用人单位是不是都要支付双倍工资?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不管是劳动者还是用人单位,只要是超过一个月不签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是要支付双倍工资的。

若是劳动者不想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在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若劳动者不同意,就解除劳动关系。因为,这个时候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是无须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的,只要按时支付工资报酬就可以了。

当然,对于劳动者而言,签订了劳动合同才能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若是嫌麻烦不愿签订合同,出了事有证据还行,没有证据想要维权也是很难的。

综上,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签订劳动合同,双方都存在风险,若说谁更吃亏一点,笔者认为是用人单位。因为双方一旦发生纠纷,劳动者通过法律程序要求用人单位承担不签订劳动合同的责任,用人单位是要支付双倍工资的。并且,即使是劳动者本人不想签订劳动合同的,双方仍然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一旦劳动者追究法律责任,用人单位依旧无法免责。

所以,不签订劳动合同,对企业而言没有任何好处,不但要承担各种法律风险,还要面临劳动者随时反咬一口的风险。更关键的是,用人单位还有劲使不出来,面对这样的纠纷,不能免责,只能打落牙齿活血吞。因此,用人单位应当坚持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有了合同,就不会那么被动。

作者:优宝杖平台小编(作为企业老板 ,若您有法律问题、想要免费做法律问题诊断的,可以随时去优宝杖官方网站联系优宝杖法务、律师团队,为您排忧解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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