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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意外致人身亡赔偿标准(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赔偿范围和标准)

 人阅读 | 作者舞动奇迹 | 时间:2023-09-01 12:37

┃来源:法信

导读: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赔偿费用主要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被侵权人死亡以后,对死亡者的近亲属造成严重精神损害,还应给予其精神损害赔偿金。

最高法院大法官杜万华最新编著的《杜万华大法官民事商事审判实务演讲录》一书中收录了相关观点和论述,法信对其加以整理,并收集了相关的裁判实例以及法律依据,供读者参阅。

▌ 大法官观点 ▌

道路交通事故或其他侵权行为导致受害人死亡的,人身损害赔偿的费用由以下五种费用构成:

一是为了抢救被侵权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发生交通事故之后,对被侵权人要进行及时抢救。这时就产生了医疗费、护理费和交通费等费用。同样是交通事故,有的被侵权人可能在事故当场已经死亡,此时也就没有产生抢救费用;有的被侵权人在交通事故发生之后还处于受伤状态,由此就产生了抢救费用;有的被侵权人所需的治疗时间较长,相应的医疗费、护理费的支出也要多一些,应当将这些费用计入赔偿费。

二是误工费。即被侵权人从受伤害之后到死亡之前这一段时间内可能发生的误工费。由于被侵权人受伤在医院治疗,不能进行劳动,因此而减少或者丧失了劳动收入,自然应当支付其在这段时间内的误工费。当然,如果被侵权人当场死亡,就不存在误工费的问题,直接按照死亡赔偿金予以赔偿即可。

三是丧葬费。被侵权人死亡后,要为其购买墓地,对其进行埋葬、火化,进行安葬,这时就产生了丧葬费。

四是死亡赔偿金。被侵权人死亡以后,侵权人要对死亡人的近亲属支付死亡赔偿金。

五是精神损害赔偿金。被侵权人死亡以后,对死亡者的近亲属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因此给予其精神损害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与残疾赔偿金的性质不同,它不是对死者的赔偿,而是对死者近亲属的赔偿。

在确定死亡赔偿金标准时:

如果同一案件的受害人都是城市居民的,就按照城市标准予以判赔;

如果同一案件的受害人都是农村居民的,就按照农村标准予以赔偿;

如果同一案件的受害人中既有城市居民又有农村居民的,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一个统一的赔偿标准,一般采取“就高不就低”的做法。

注意:《侵权责任法》第16条、第17条没有提及被抚养人的生活费的问题。对于被抚养人的生活费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第4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侵权责任法审理民事纠纷案件,如受害人有被抚养人的,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将被抚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因此,不再单独计算被抚养人生活费,残疾赔偿金亦是同理。

还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不能把死亡赔偿金当成受害人的遗产。如果把死亡赔偿金当成受害人的遗产,受害人的债权人可以先行把死亡赔偿金保全,对于剩余的财产才交给死者近亲属。受害人一旦死亡,就不是民事权利义务的主体。遗产是死者生前遗留的财产,但是死亡赔偿金是死者死亡后给予死者近亲属的赔偿。

第二,死亡赔偿金的请求权人是死者的近亲属。除此之外,其他机关、法人、社会组织都不能作为死亡赔偿金的请求权人。例如,流浪汉因交通事故被撞死,民政部门就无权主张死亡赔偿金。再如,五保户、福利院、救济院的老人死亡,福利院也无权主张死亡赔偿金。《侵权责任法》第18条所规定的请求权人是死者的近亲属。

第三,为死者垫付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的单位和个人有权向侵权人请求赔偿。按道理,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费用应当由被侵权人本人主张,由于受害人死亡,死者本人不能作为请求权人,因此,垫付费用的人可以向侵权人请求支付其所垫付的上述费用。

(摘自《杜万华大法官民事商事审判实务演讲录》,杜万华著,人民法院出版社2016年10月第1版)

▌ 相关案例 ▌

1、已经融入城镇生活的农村居民,应当按照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季宜珍等诉财保海安支公司、穆广进、徐俊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

本案要旨:对于常年生活工作在城镇,收入相对稳定,消费水平也和一般城镇居民基本相同,已经融入城镇生活的农村居民,如果发生死亡事故,涉及赔偿问题的,应当按照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

审理法院: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06年第9期(总第119期)

2、交通事故受害人死亡是交通事故与受害人自身体质共同作用结果的,应综合考虑各方责任进行赔偿——尚春祥、尚春梅、尚春伟与王红云、王金良、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本案要旨: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受害人的死亡除了交通事故的外伤因素外,还有受害人自身体质、原有疾病共同作用的,交通事故发生后,因交通事故住院而直接支出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鉴定费应由侵权方承担,而不应考虑事故损伤参与度。而对于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等非直接性财产损失,因系对受害人及其近亲属的补偿、慰藉,故应考虑事故参与度予以赔偿,不应由侵权方全额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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