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乐赚

提前还贷计算方法(“提前还贷”需要知道的法律要点)

 人阅读 | 作者舞动奇迹 | 时间:2023-09-20 16:15

全文共1987字,阅读大约需要5分钟

 

近日,因房贷利率大幅下调,“提前还贷”成为风潮,所谓提前还贷,是指借款人在还款期内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借款余额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约需要根据合同内容具体判断。然而根据不少市民的反馈,现在提前还房贷竟也成为一道难题,许多市民称银行要求先预约而且一般要排队一两个月才能办理,有的银行甚至排队三四个月以上,甚至还需缴违约金。

对于借款人的提前还贷银行是否有权拒绝?借款人又是否构成违约,应否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条款是否可认定为无效格式条款?贷款利率调整变化又是否构成情势变更?下文将就此问题展开讲解。

一、对于借款者“提前还贷”,银行是否有权拒绝?

1.如果合同没有明确约定或约定可以提前还款

如果合同没有明确约定或约定可以提前还款,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是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由此,如果合同中没有对提前偿还贷款的情形加以约定,双方当事人也未协商一致,那么在不损害银行利益的情况下,银行不能拒绝借款人的提前还款。不过,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条第二款“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以及《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七条“借款人提前返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借款者如要“提前还贷”,还应当支付提前履行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和按实际借款期间计算的利息。

2.如果合同已约定禁止提前还款

如果合同中已经约定了禁止提前还款,那么借款人“提前还贷”的行为构成违约,根据《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

“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二、按揭贷款合同中的违约金条款是否为无效格式条款?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银行的按揭贷款合同往往是已经预先拟定的示范文本,所以这些条款一般可以认定为格式条款。

然而并非所有格式条款均可被认定为无效条款,根据第四百九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其中认定格式条款无效的关键在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然而约定禁止借款人“提前还贷”的违约责任条款本身很难被认定为“不合理减轻、加重或限制主要权利”,因此,按揭贷款合同中的违约金条款被认定为无效条款的可能性较小

 

三、房贷利率调整是否构成法律上的情势变更?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规定:

“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司法实践中,对情势变更的审查重点在于:1.合同的基础条件是否发生了变化;2.该变化是否是合同双方不能预见的,且不属于商业风险,双方均无过错;3.继续履行原合同是否显失公平。首先,银行房贷利率的调控属于市场中的正常商业风险,且由于按揭贷款的持续时间往往较长,当事人在签定按揭贷款合同时应当预见到未来调控贷款利率的可能性,因此不构成合同双方不能预见的变化。其次,银行房贷利率在一定范围内的正常波动也并不会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因此,房贷利率调整不构成法律上的情势变更购房者不得以情势变更为由要求变更或解除与银行之间的贷款合同。

 

四、“消费贷”过桥房贷的法律风险

若某购房者听说“消费贷”的利率更低,就动起了用“消费贷”过桥房贷以减轻还款压力的念头,这种方式是否存在法律风险呢?

“消费贷”是以消费者的个人信用为基础进行的贷款,种类包括汽车贷款、耐用消费品贷款、教育贷款和旅游贷款等类型。与房贷相比,“消费贷”的贷款额度相对较低、贷款期限较短、贷款手续较简,并且可以循环贷款。然而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三条规定: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借款人应当严格按照“消费贷”借款用途来使用借款此外,为防止个人经营性贷款资金被违规挪用至房地产市场的行为,2021年2月10日,北京银保监局、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个人经营性贷款管理,防范信贷资金违规流入房地产市场的通知》,严厉禁止利用经营贷、消费贷购买住房。

综上所述,借款人应当按照借款用途来使用借款,弄虚作假获取贷款的行为不仅会构成违约导致贷款被收回,还可能影响到个人征信。因此,消费者以“消费贷”过桥房贷的行为是违法且不可取的。

(图源网络)


责任编辑:潘婕宁

文字编辑:杨文青



文章标签:

本文链接:『转载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