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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见网友先买高价情趣用品,上海警方破获新型网购诈骗案,300多人被抓
与女网友线下见面前,必须网购指定的情趣用品,这种新型网购诈骗坑害不少人。近日,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从单起案件入手,深挖背后犯罪团伙,成功捣毁同样以交友为幌子的网购诈骗团伙18个,共抓获犯罪嫌疑人300余名。
今年2月初,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龚路派出所接报一起购物诈骗案。受害人王某在网络交友平台结识一名女网友,交流一段时间后,约定线下见面。可见面前,女网友提出让王某去指定的网络商城购买指定的情趣用品。王某花了3000多元下单购买后,还根据女网友要求拆开快递拍照发给了对方。没想到,女网友一收到图片就立马拉黑了王某。之后王某想要退货,可商家却以“包装已拆”“超过退款期限”等理由,拒绝退款。王某这才意识到自己可能受骗了。
经过调查,警方很快锁定了犯罪嫌疑人男子林某,并于2月中旬将他抓获。据办案机关介绍,林某使用变身器在网上男扮女装,在他暂住地还找到了诈骗话术本等犯罪工具,犯罪手法颇为专业。办案人员由此判断,林某背后或隐匿更庞大的犯罪团伙。
通过对林某案深入研判,警方逐步厘清了网购诈骗团伙的组织架构和角色分工。办案机关介绍,这个团伙组织分为老板、代理、客服、员工等4个层级:代理即区域经理,负责管理员工及发展下线;客服负责统计群内业务单数据;员工即“聊手”通常是男性,他们在各大网络社交平台冒充女性,以夫妻感情不和需要慰藉等话术,引诱受害人。
这些“聊手”都有专门编纂的话术本。“一旦受害人上钩,聊手便会进一步以约会、过节、就医、卖水果等各类谎言,诱骗受害人到指定的网店,购买高于市场价十倍以上的情趣用品,以此骗取受害人钱款。”办案人员介绍,一些“聊手”还会进一步要求受害人购买高价水果等商品,待受害人下单后,在发送“空包快递”实施二次诈骗。
调查中,警方发现从事这类诈骗活动的团伙不止一个,决定扩大侦查范围。经过数月努力,办案组全面掌握了这些团伙犯罪手法和人员信息,先后分多批次警力赴广西、安徽、福建、河南等省的30多个地方,陆续捣毁犯罪团伙18个,抓获包括老板在内的涉案团伙成员300余名,涉案金额高达530余万元。
目前,该案已有205人被刑事拘留,47人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仍在进一步调查中。
广西桂林:网购“三无产品”漏电,网络平台是否要担责?
网购“三无产品”漏电,网络平台未正确提供经营者信息是否要担责?
李某通过A公司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在B公司开设的专营店购买了一台迷你小电锅,在其使用过程中,频繁出现漏电问题,他要求退货退款的同时交易平台停止销售B公司的问题产品并要求二公司赔偿500元,双方就赔偿金额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于是,李某遂将二公司诉至法院。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法院对该起涉现代服务业产品责任纠纷案作出庭外调解。
案情简介
2022年8月1日,李某通过A公司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在B公司开设的专营店花费24.9元购买了迷你小电锅一个,收货后,李某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小电锅有漏电问题,无法正常使用,遂联系专营店客服反映问题,客服回复称可补发开关自行更换后再使用。李某则称担心再次被电,要求退货退款,客服表示同意并向李某发送了退货地址,但李某未将小电锅退回。一周后,李某再次联系专营店客服要求补寄开关并附带更换说明和工具,客服表示同意,遂向李某发送说明书并补寄了开关。
随后一周,李某因工作繁忙未更换开关,小电锅仍漏电,专营店的客服表示此前售出的小电锅从未遇到李某所称的情况,同意寄回产品予以检查,但李某经历两次触电后已不愿寄回。次日,李某联系交易平台官方客服反映漏电问题,经过核实,确实有触电现象,存在质量问题,平台支持仅退款及50元补偿方案。
李某认为,其所购商品无使用说明书,也无相应生产合格证等信息,且在多次使用中存在漏电情况,属于“三无产品”,鉴于交易平台认可案涉电器存在质量问题,遂诉至法院,要求交易平台停止销售B公司专营店的问题产品并要求二公司赔偿500元。
网络平台未正确提供经营者信息
A公司系交易平台的经营者,提供该平台以供商家上货销售,B公司入驻该平台并开设了专营店。李某原将A公司和B公司诉为共同被告,案件审理过程中,A公司提交证据错误将梁某的信息提供为专营店经营者的信息,故根据A公司提供的信息,撤回了对B公司的起诉,改将梁某列为本案被告。
庭外和解,获赔500元
被告A公司作为平台经营者,是否应当承担共同赔偿责任,系本案争议焦点。
本案中,A公司未向李某正确提供销售者的登记信息,导致李某错误认为梁某系专营店经营者并将其列为被告,不利于消费者权利的行使。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4条中的“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采取必要措施”都是平台的一种监管义务。A公司作为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的开办者和管理运营者,对于利用其平台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负有一定的审查、监管责任。发生消费纠纷时,平台有义务向消费者提供经营者身份、资质的真实信息并积极协助消费者维权,不能提供的,消费者可以要求平台承担先行赔付责任。
经法院庭外组织调解,A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并向李某赔付500元,均即时结清,李某申请撤回起诉。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u3000\u3000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
法官提醒
随着网络的发展,现代社会节奏的加快,网购逐渐成为人们日常消费的一个重要渠道,本案系典型的网购侵权损害赔偿案件。消费者应提高产品鉴别意识和鉴别能力,在消费过程中注意留存证据,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广大商户也应依法诚信经营,保证产品质量,共同营造安心、放心、开心的网络购物环境。
网购商品迟迟收不到货?
原标题:网购商品迟迟收不到货?(主题)
——消费者依法维权应该这样做(副题)
电商促销商品会比平时优惠,很多消费者都会抢购促销商品,但抢购后商家又迟迟不发货,这是否构成对消费者的欺诈?一起来看看今天的法官说法吧。
案情简介
2022年6月,在电商年中大促销活动中,谢先生在网购平台向某纸品店家购买A4复印纸一箱,实付货款79元。纸品店家的商品A4复印纸搞特价活动,商品的网页宣传图片里显示“最后3小时、不卡纸、500页/包、一箱5包”、网页还显示有[特价]70克品牌随机一箱2500张、卖家8小时内发货、承诺如实描述等文字、图片宣传。2022年7月5日,谢先生在该纸品店家处再次以79元购买同款复印纸,但店家一直没有发货,谢先生在通过平台多次联系店家无果情况下,于9月3日向店家申请退款,并且要求店家按照消费者保护法赔偿其500元,店家拒绝退款。谢先生遂将该店家起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法院认定,依法成立的买卖关系受法律保护。谢先生通过网购平台向纸品店家购买涉案商品并已支付相应价款,故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当事人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谢先生向店家购买涉案商品并支付货款后,店家应向谢先生交付该商品,但店家无正当理由至今未向谢先生交付涉案商品,不履行交货义务,因此谢先生主张被告店家退还价款79元并退货,属于解除合同,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纸品店家销售涉案产品时,宣传页面有:“卖家8小时内发货、承诺如实描述”,但店家至今未发货,与其在商品页面的承诺不一致,属于违约和欺诈行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因此,法院支持了谢先生要求纸品店家赔偿500元损失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在电商大促活动期间,可能会存在商品优惠活动力度越大,商家所享受的平台优惠和扶持力度越大的情况,这时个别商家可能通过打折、发放优惠券等方式增加店铺和商品的曝光量,吸引客流。但商家不能一味考虑增加曝光量,也要慎重考虑自己的备货、发货能力以及交易成本的承受能力。消费者一旦下单,就意味着买卖合同已经订立,在这种情况下,无论因为商家主观因素不愿意发货,还是其他因素导致无法继续发货,除非存在法定的合同无效或者合同撤销的情形,否则商家不发货都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消费者可以向商家主张相应的违约损失。
实践中,消费者在网购商品后,如果遇到商家迟迟不发货的情况,首先要和商家积极沟通,并保留相关的证据。沟通过程中,可以通过截屏的方式保存证据。促销活动后,商品的一些优惠信息可能不会再显示,购买商品时可以把当时的交易价格、商品信息等截屏或拍照,以备不时之需。一些电商平台也会留存交易快照,记录商品成交时的信息,在发生纠纷时可以从电商平台调取作为证据。
另外,消费者向电商平台投诉时可以进行录音。如果所购买的商品比较贵重,或担心商品有问题,收到快递时可以录制开箱视频存证。如果在与商家沟通和向电商平台投诉后仍不能解决问题,可以向商家所在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举报或者投诉。如果最后还是无法解决问题,还可以到法院提起诉讼,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文字整理 顺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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